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新解——以刑法第347条为分析对象
蒋涤非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0)006
【摘 要】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语境下,以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行为到底有没有行为目的,目的是什么为切八点展开论证.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具体是指制造毒品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持有毒品的行为;区别刑法第34与第349条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确认对运输毒品行为的定罪方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不能确实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时,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理进行处理,当一行为同时可以被\"法务竞合\"的各该法条进行事实上的\"想象竞合\"评价时,有必要在解释时考虑行为目的,以便对行为进行恰当地区分. 【总页数】7页(P42-48) 【作 者】蒋涤非
【作者单位】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云南,昆明,65010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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