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异地签证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在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应将电子申报信息发送至实际办理原产地证手续的签证机构,并在电子申报信息的备注栏注明“异地签证”。异地签证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应每半年将其异地签证情况报送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包括:签证机构、证书种类以及其签证份数、金额以及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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