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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二手车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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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17%计算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车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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