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XX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市、XX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列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综合股(行政审批股)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业务股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相关业务股室要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普法贯穿执法和服务全过程。
第五条 局综合股(行政审批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编制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修订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在XX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根据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各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XX政府市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制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比例及频次等。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综合股(行政审批股)根据年度计划,通过“摇号”方式,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实际需要人数的1.5倍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属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应提前向检查对象发书面通知,做好准备工作;进入现场检查前要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当场开具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做好整改完成后的复查工作。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持有案必查,需立案查处的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处罚工作规则》等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各业务股室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作日内,向综合股(行政审批股)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的公开。检查结束后,综合股(行政审批股)根据各职能监管股室提供的检查报告形成抽查结
果公示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互联网+监管、龙岩数据汇聚中心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XX市政府网站(除涉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经检查确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XX市XX市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凡有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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