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调剂调拨制度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
一、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设备,但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等例外。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设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同种仪器设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三、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四、调剂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所有调剂设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估价时,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
六、实际办理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设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七、所有待调剂设备,均应按照医学工程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八、加强对设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若利用调剂设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等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