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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笔试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10年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笔试

民法学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I.考 查 目 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 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

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14% 债权 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民事责任 约14%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判断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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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P2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民事单行法。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行规和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民事习惯、判例与学说

(1)制定法 包括最高人民对民事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的适用说明、对其制定的民事方面的行规所作的解释。

(2)习惯法 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其应具备一定条件:其一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其二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其三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其四,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民法的适用范围 P3 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即民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一般法律在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在正式废止时失效,原则上新法改废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即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民法采取属地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适用中国的民法。另外,由于法律的位阶不同,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也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在其本地适用。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即民法适用于那些人的问题。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外交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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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唯一解释权)和学理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P4其功能包含立法的准则、司法的准则、行为的准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治原则) 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意愿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包含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如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等价有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诚相待、恪守信用,正 当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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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③基于当事人意志发生的,即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 表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自然人,即公民 法人,(P23,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主体 其他组织,(P27,不具备法人资格,如:合伙组织) 国家(特殊情况)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具有稀缺性,能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智力成果(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 客体 行为(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 非物质的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荣誉) 民事权利(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内容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注释: 物的分类有一下几种 1种类物和特定物 2主物和从物(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3原物和孳息(天然孳法定孳息,除另有规定定,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孳息) 4流通物和流通物可能导致买卖无效)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而不导致其经济用途和值) 6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动产诉讼管辖等都有特规定,动产则没有这些 - 4 -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即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医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

注释: 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形式。 权限:指法律准许当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围。 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即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的任何人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又称对,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包括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从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利派生出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中的权利关系。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属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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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权的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1.公力救济 又称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诉讼方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 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如:债权中的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P11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法律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民法上依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地震、死亡);行为与之相反,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此外行政或司法行为有时也会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一个法律事实足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但某些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注释:民事权利和民事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的有权利必有与其相应的义务,有义务也必权利与其适应。义务的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 6 -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P17民法上与法人相对,是基本的民事主体。 1.自然人的概念 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P22 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居住地可以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特征: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不同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不可分割③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④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⑤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生但同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意的被和剥夺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市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凡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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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或被剥夺。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表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完全民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事行为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能力 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民的精神病人 事行为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人 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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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一切民事活动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行为能的精神病人 力 痴呆症患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P2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有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的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人民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公告(公告期3个月)和宣告。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注释: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则上不参加任何民事活动,但可以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不能的实施民事行为 同一顺序的利害人,有的申请宣告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当宣告死亡。 - 9 -

注释:《民法通则》第条第1款规定未成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人,父母对子女享有权,是当然的第一顺护人。未成年人的父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兄姐、关系密切的亲朋友、父母单位和未人住所地的居委会、部门担任监护人。成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朋友、精神病人所在或住所地的居委会、会、民政部门。其中一顺序监护人呢无监 - 10 -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须有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和宣告,公告期为半年。后果: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等。同时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有民事行为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表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律 条件 后果 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公告和宣告 4年(意外时间满2年) 继承 婚姻消灭 申请 婚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恢复,已婚则受保护;其子女被收养的,收养关系维持 财产关系人财产返还或者补偿;配偶未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人 者利害设立财产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代管本人或撤销 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显不利的,人民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护人。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指未成年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其中前两者为民法规定。

(1)法定监护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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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监护 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对未成年人是 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不愿担任的;对精神病人而言是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的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的监护。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注释: 指定监护可以是书面可以是口头的,只要监护的通知送达到被人即成立。被指定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3内向人民起诉,民裁决,指定监被指定人提起诉讼时注释: 受到通知后满30天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效;在提起诉讼时,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包的集体组织成员,经营、收益也归个人对债务负个人责任;庭共同财产投资,或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消费的,其债务由家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营,其收入作为夫妻 - 12 -

4.监护人的职责 总的来说分为两类,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具体说来有①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③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指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八)个人合伙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2.入伙与退伙

财产者,其债务由夫有财产清偿;家庭全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偿。 - 13 -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成为入伙。条件: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在此之前应告知入伙人原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成为退伙。合伙人入伙自愿,退伙也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前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的长生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

表四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成员为主 农村承包户 完全行为能力企业或合伙关合伙 的自然人和法系 人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 (P28) 法人的分支机法人的一部分 构 (P28) 四、法人 分公司等 相对 企业 资人 从属于法人但法人承担责任 相对于出无限责任 但相对 从属于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位 员但相对 组成 形式 经营的单地位 从属于家庭成无限责任 责任承担 注释:根据无限连带责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务的物权、债权、知权等。 - 14 -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P23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的财产和经费③法人具有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④法人能过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场所④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分为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现阶段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指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公司形态的法人主要指没有进行股份改造的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即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注释: 一般而言,“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要求,费”是对非企业法而言的。 注释: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法人 - 15 -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基本同自然人一样,但是法人这种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自然能力。)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特征: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肯不一致③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实现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表五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较

民事权利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与民事法人存续时间相同 行为能力 的的,通过法人机现 关来行使行为能力 受其经营范围和法人目通过自身的行为实康权、继承权等 受其属性 法人 自然人 独享自然人专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民事权力实现的条件 - 16 -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①法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②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P25 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变更,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1.法人变更的情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指清理被解散或者撤销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妥善消灭的程序。

表六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撤销、解散、主体、形式、重要事项 或事由 有限责任 申请、登记、依法须批准的,变更登记、设立时经审批程序 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①是合法的民事行为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③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P35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

的,变更时亦需审批 清算、注销 破产 注释: 《民法通则》第43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任。法人对法定代表负的责任包括越权的责任。《合同法》条规定,法人或者其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条件财产、名称、场所、组织、 - 17 -

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性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公正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口头形式(诺成性合同)或者其他形式(视听资料记载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规定拥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另一种分类方式:明示形式(包含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视听形式)和默示形式(包括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作为的默示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还是须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划分: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放弃继承、接受遗赠、授予代理权、行使撤销权、形成权等),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遗赠抚养协议及买卖、租赁等各种合同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形式划分: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时是否要求对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划分,前者要求有对待给付,后者不要求。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单方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特点时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借用、无偿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划分:前者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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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对价或对待益时按照市场法则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得其所,而不时按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前者如:承揽、买卖、租赁、赠与等,后者如民间借贷、..保管行为、无偿运输及定金合同等。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划分,前者指关联行为中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行为就可成立和存在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关联行为中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就是主从关系。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

2.特殊成立要件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生效的行为,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法律须登记才生效的行为,如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须采取书面形式才生效的行为,如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行为,如当事人约定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须经公证才能生效的合同,须经签订确认书才生效的合同。)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需要说明的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的目的不一致,如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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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3.内容合法 标的合法(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如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与抵押、法人合并与分立等均需登记程序,未经登记,即使其他都符合规定也不能生效)。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P42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注释: (2)所附条件的特征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

以是否可以肯定到来事实,即当事人不确定将来是否必然发生③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④

条件和附期限,后者条件必须合法,违法的该行为无效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违背则视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3)所附条件的类型 ①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约定合同在定金交付之后生效,则定金的交付就是合同生效的延缓条件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在出租方自己需要房子时,合同自动解除。这里出租方需要房子就是合同效力的解除条件。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P43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2)所附期限的特征 ①期限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尚未到来的时日②期限必须是肯定能够到来且具有现实意义的未来时日③期限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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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来,而前者不能肯定

(3)所附期限的类型 ①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延缓期的到来决定

行为效力开始的情况②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注释: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区别: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期为10年,至2008年7月1日止”,这里具体时间就是合同效力的解除期限。 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3.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效力未定行为,即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①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②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自始无效③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有效(即:当然无效、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

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人定夺;而效力未定的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效,究竟是生效还是不效有待第三人定夺。效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注释: 为自始无效,而效力未效力待定的种类:民事行为,效力即可能向有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不能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 21 -

(3)违反法律、行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特征: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②是否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③撤销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④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⑤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P40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单方返还,即一方是有过错的另一方无过错;双方返还,即双方都无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追缴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以上几种措施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或数种)

表七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律 性质 表现形式 效力 注释:认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应应注意一下几点: 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显失公平与趁人之危区别在于: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还有与对方协商的机会,而在趁人之危情况下则是危难一方没有选择地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2、双方在所为的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这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标准。 后果 无效的欠缺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欠缺;欺诈、胁迫(损害国自始返还 - 22 -

民事行为 行为的根本性有效要件 家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恶意串通 无效 财产 赔偿撤销前有损失 追缴财产 可撤销意思表示不真的民事实 行为 后无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特征:①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能发生权利和义务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③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代理人)④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P44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授权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委托代理权限的获得是基于委托合同和授权形式)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情况)与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2.直接代理(又称狭义代理、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

重大误解 撤消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效 - 23 -

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与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三)代理权的行使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1.代理人的义务 ①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③必须履行报告义务④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

2.代理权行使的 ①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特征:①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越原代理人的权限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与解任权③复代理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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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权代理 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1.无权代理的概念 P47

2.狭义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自始无代理权(亲权、监护权),超越代理权(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代理权消灭(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包括明示追认和推定追认(明知而不做的否认表示)②无权代理经代理人拒绝,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③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八 与无权代理有关的四种权利

相对人的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与无权代理有关的四种权利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的拒绝追认权(否认权)

表九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狭义无权代理 理 代理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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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无权代理在是种无效代理,而法中,无权代理则待定 注释:催告权和撤销需要相对人一方的意示即可生效,应属于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期限届满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

去代理 职务代理人被解除职务 其他原因 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 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1)表见代理的概念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①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表见代理成立,合同有效②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④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七、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1.时效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时效的类型 按照时效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指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发生权利灭失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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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时效 又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取得权利,主要指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意义 ①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②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权利的适用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问的区别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权利人在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发生权利绝对消灭的后果。(例如:接受遗赠表示期间为2个月,撤销、变更民事行为期间为1年)

表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对象 构成要件 效力 起算点 自权利人法定期间消灭附着经过、权诉讼时效 请求权 利继续不胜诉权 行使 日起算 自权利成形成权、除斥期间 请求权 经过 消灭 算 调用 法定期间权利本身立之日起不变期间 职权主动才可适用 可依利被害之延长) 张后于其上的当知道权止、中断、益的人主知道或应可变(中有时效利期间 适用 必须经享 - 27 -

注释:

《民法通则》第1374.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 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表十一 诉讼时效的种类

时间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用于没有法律特

适用于法律特殊

适用范围

殊时效规定的各

规定的民事关系

种民事法律关系

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

条件:权利受到侵

付或拒付租金的、

除法律有特殊规

表现形式

定的一般请求权

或损坏的要求赔

应当知道

偿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为4年

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

和延长的适用 5.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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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20年期间既非注释: 时效期间,又非除诉讼时效为1年的有:身间,而是权利的最长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期限,自权利被害之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开始计算。 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特殊诉讼时效 1年、4年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

效期间

丢失或者损毁的。 就海上货物运转向承运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1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涉同诉讼时效为4年,产品的4年, 害之日起算,且权

寄存财产被丢失

利人不知道或不

适用 只适用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①约定履行期限的,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③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起算④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起算⑤因亲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从知道之日起算。人身赔偿案件,侵害明显的,以受伤害之日起算;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从确诊之日起算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P58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P59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已经过的时效归于消灭,待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P60指人民在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的期限,继续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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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事由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的时个月内 间 决定适当延长法律后果 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已完成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期间 6.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现在:①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②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③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在届满之后向权利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而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之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期间

1.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根据性质、产生根据、用途等不同划分为:法定期间(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和意定期间、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期间。 2.期间的法律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纠纷得以及时解决,避免争议的法律关系无限

段时间 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一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中断 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一方有法律规定之外的当事人提出请求一方同意正当理由 履行义务 延长 - 30 -

期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②有利于维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保障司法裁决的确定力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保障国家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3.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一

注释: 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一个月以30天计算,不论月大月小;一年均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期间起算:《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凡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期间终止:《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点,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则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前”、“届满”的,如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后”等,均不包括本第二部分 物 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利益,并非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①物权是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的行为的介入②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确定的,义务人是不确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是在履行义务③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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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④物权的客体是物⑤物权具有排他性⑥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必须要公示。 (二)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分类:①动产和不动产(意义:其一所有权人,其二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其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立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则可以,其四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其五地域管辖不同)②流通物与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④独特物和种类物⑤主物和从物⑥原物和孳息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能。

2.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1)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注释: 产权和所有权区别:是一个较大的概念,的他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包括所有权。房地产(2)担保物权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得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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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

3.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2.物权变动的类型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是一种财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2.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有、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 (2)使用 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的,或者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包括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收取孳息

主要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善意取得、发现埋藏....

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对无主财产的先占。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主要方式:继承、接受遗赠、赠与以及买卖、互易等交换行为获得所有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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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处分分事实上处分和律上处分,前者是在生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态发生改变或消灭;后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标的物所有权、将标的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括地上权和典权 )、将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

2.所有权的丧失 又称所有权消灭,指所有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享有的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丧失的原因如下:①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②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③所............

有权因客体消灭而丧失④所有权因主体消灭而丧失⑤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丧失。 (三)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①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个所有权,只是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②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③共有人对共有物资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决定④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的共有,只能参照共有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①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适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②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意思,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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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3.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表十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

管理

定或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有约定的 处分修缮

无约定或约占份额2/3以上人同意

定不明 有约定的 管理费用

无约定或约其他负担

定不明的 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

有约定的 求分割

财产的分

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无约定或约以随时请求分割

定不明的 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

对于分割造成的损害

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

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负担

按照约定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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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

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四)相邻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

注释: 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①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③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所追求的利益④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的义务。

2.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②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③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

竹木归属关系 邻关系④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⑤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⑥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①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②有利于生产的原则③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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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相邻关系有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防险、排污关系;相用水、流水、截水排关系;相邻管线安设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2.地役权的的主要内容 3.地役权的行使与消灭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2.抵押权的特征 从属性、不可分割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3.抵押权的设立 4.抵押权的实现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质权 1.质权的概念 2.质权的特征 3.质权的设立 4.质权的实现

5.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优先受偿4、质权保全

(三)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2、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债权人有义务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价值的动产。 3.留置权的成立 4.留置权的实现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债 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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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1.合同(见“合同法”) 2.侵权行为(见“民事责任”) 3.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4.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四)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的效力

(2)抵押(见“担保物权”) (3)质押(见“担保物权”) (4)留置(见“担保物权”) (5)定金 ①定金的概念 ②定金的种类 ③定金的效力 二、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2.要约 3.承诺

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5.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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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2)构成要件 (3)适用情形 (4)责任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2)合同生效的要件(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合同的情形 4.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条款 (1)提示性条款 (2)格式条款 (3)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2)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六)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的概念、内容与效力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2)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概念与类型 (八)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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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的效力 (九)合同的终止 1.清偿的概念和后果

2.抵销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 3.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 4.免除的概念和后果 5.混同的概念和后果 三、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4.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3.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三)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五)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六)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 人 身 权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身份权

二、人格权的种类

1.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

2.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3.肖像权的概念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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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5.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6.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第五部分 知 识 产 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取得

1.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性条件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分类

2.取得著作权的程序性条件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情形 (2)原因

(三)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与著作权人

2.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五)著作权的行使和 1.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2.著作权的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一:如果作者是公民,则保护期限为作者终后50年,第二,对于其他作品,从作品完成之后起算50年,但完成的含义不同;第三,对于图书期刊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10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 (2)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使用 (4)强制许可使用 (六)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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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接权的概念

2.邻接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七)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二)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性条件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和原因 (五)专利权的内容

(六)专利权的行使和 1.专利权的行使方式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权 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优先权原则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2.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2.商标注册的条件 3.商标的国内国外注册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基本内容 (1)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2)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2.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3.商标权无效与被撤销 4.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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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六部分 继 承 权

一、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2.继承权的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2)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 2.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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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的时间 2.遗产保管人的义务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四)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原则 2.遗产分割的办法 (五)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2.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见“合同的成立”)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 4.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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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2.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1)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 2.无免责事由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词条: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事实变动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先占遗物、拾得遗物、人为的添附行为或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

债的产生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也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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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参 考 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l~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

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D.民法通则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的解释方法的是

A.文释 B.类推适用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和请求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 B.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 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5.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6.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7.甲受诈欺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原则上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追认

8.甲对乙为要约,下列哪种情况该要约可以撤销? A.要约到达乙之前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乙对甲发出承诺之前

D.乙善意地信赖甲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做好了准备

9.甲与乙订立空调购销预约,甲支付5万元,并约定,甲若半年内不与乙签订正式的购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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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甲即丧失5万元。反之,若乙半年内不与甲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则应向甲双倍返还5万元。此时,甲所支付的5万元是

A.证约定金 B.预付款 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10.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达成一致。因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为交付,对此甲应向谁请求给付? A.乙 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因为该种合同无效

11.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受甲之委托为甲提供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清偿。若丁与乙协议,由丁承担甲的债务,此时乙丙所设定的抵押权

A.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B.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C.除非丙有承认的表示以外,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D.不因丁承担甲之债务而消灭

12.甲与花店约定,于其友6月1日生日时,由花店将99朵玫瑰送至乙处。花店由于雇员的

疏忽,于6月3日才履行合同,甲乙拒收,并且拒付价款。此际 A.甲因没有催告,不得拒收

B.花店迟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可以拒收 C.花店本身无过错,故花店未违约,甲不得拒收 D.甲未给花店合理期限,故不得解除合同

13.下列物品中,不.属于不动产的是

A.土地 B.伐倒的树木 C.田中的禾苗 D.房屋的地板

14.下列选项中,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是 A.收取孳息 B.生产 C.善意取得 D.接受赠与

15.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是 A.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B.债权的发生须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 C.债权已届清偿期

D.债权人须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16.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定金作为金钱债权的担保,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外 A.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用定金折抵价款,也可以将其返还债务人 B.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定金返还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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