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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课题引入:

今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的公正判决。广大师生认为:人民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药家鑫定罪量刑,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伸张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钢琴系党总支副书记梁秦表示:药家鑫在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杀人灭口,丧失人性,法理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钢琴系同学们感慨道:我们谁也没有想到药家鑫会拿刀杀死被他撞伤的人,犯下如此大罪。我们应当尊重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给我们在校生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声乐系研究生杨晓认为:药家鑫作为一名大学生,将一起交通事故瞬间变为持刀杀人,他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和极端利己的行为“了断”一切,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对他的判决罪刑相当,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

音乐教育系吴婷同学说道:以前我们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音乐专业的大学生练好琴,掌握好音乐技能就可以了。药家鑫杀人犯罪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对个人、对家人、对社会太重要了。

民乐系任畅副教授说:学生在外杀人犯法,我们教师深感震惊和痛心。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我们要汲取血的教训,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如果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全面发展,悲剧还有可能发生。“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是高调口号,我们专业教师应当自觉地使之贯彻到音乐艺术教育教学的全部过程中。

舞蹈系党总支书记仵埂教授说:药家鑫案从反面告诉我们,对学生的培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使学生健康成长。

学工部部长强陆平说: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法,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什么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学院要切实有效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努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为社会培养出遵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和德艺双馨的专门人才。

退休干部郑竹叶表示:我们学院与共和国同龄,经过60年来的发展,几代西音人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良好局面。我爱我的学院,也不能容忍任何人损害学院的声誉。学院应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

务和责任。

各系、各部门结合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和法律适用解释,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案例:道德的无奈

十四年前马立仁、欧阳秋夫妇路过邮局门口,看见一个被遗弃的刚满月的女婴,经询问证实无人收养后,将女婴抱回家中抚养,并起名叫马明玉。十四年后马明玉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赔偿夫妻俩抚恤费八万元。没想到有个叫刘丰收、李玉珍的夫妇要夺回这笔钱。声称马明玉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原来十四年前他一心想要生一个儿子,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形下,将女婴遗弃在邮局门口,后见有人将女儿抱走,跟踪他们住处,但一直没有问津。现在得知她不幸车祸身亡后有一笔死亡抚恤费,特请法院依法判决归他所有。

讨论:这笔抚恤费是归他们还是丧尽天良的亲身父母?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马明玉与留、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马立仁夫妇与马明玉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和亲子鉴定后作出判决。 本案中马立仁自愿收养刚满月的弃婴,含辛茹苦、呕心沥血、视同已出,十四年的心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原告为抚养死亡人所承担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更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人民善良的天性和博大精深的道德风貌,其行为令人肃然起敬。但是,善良的心愿、崇高的品质,仍需依法而行,这是道德的根基,是法制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马立仁、欧阳秋的道德行为,脱离了法律的根基,其行为准则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其崇高的行为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其它任何理由,如遗弃等,都不能解除其父母子女关系。马明玉与原告的父母子女关系就没有依法消除,原告刘丰收、李玉珍就仍然是马明玉的生父母,依法享有作为生父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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