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请假条
【篇一:物业管理公司请假制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 请假程序 1、 审批权限
①、 员工请假1天,由物管审批 ②、 员工请假3天,由公司经理审批 ③、 员工请假3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2、 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各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佳和物业办公室
备案归档。
3、 请假前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 超假期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之后补办手续。 三、 请假规定 1、 事假:
①、 经领导批准的事假3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3天不发工资。 ②、 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③、 员工因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补办手续
按旷工处理。 2、 病假:
①、 员工因病请假需凭医院诊断证明,领导审批。 ②、 员工因病请假,工资照发。 3、 工伤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 工伤假工资照发。 4、 婚假
①、 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并做好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 婚假按国家规定可请假七天。 5、 产假
①、 凡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前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做好交接工作。
②、 产假可享受一个月假期,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工作照发。 6、 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假
②、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6、旷工认定: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①、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 ②、 未办理请假手续休假 ③、 不请示报告休假
上述旷工行为视其情节按一下规定进行处罚 ①、 按工资3倍处罚,在当月工资扣除 ②、 旷工2次,按辞退处理
【篇二:物业公司请销假制度】
商洛嘉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 为满足员工的假期需要,并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行政部监督实施。
三、 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按本制度履行请销假及审批手续。
四、 员工休假统一实行每周单休,每月四天公休假,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外补休的原则。
五、 员工休假统一服从部门主管安排,正常休假无需签单,其他休假必须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条、假期种类及申请条件
一、 病假
员工请病假时应出具市级以上医院或社保指定门诊的诊断书及病休医嘱或住院单,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 二、 婚、丧假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3天婚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申请3天丧假。 三、 年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可享有6天年假。以后每增加1年(连续),则在上年基础上增加1天年假,以此类推,年假最长为15天。 四、 事假
指员工因私事或个人原因而请假。 五、 续假
因故需续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期限3天内,获同意后按事假处理,超出3日者或未获同意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 、请假
由请假员工完整填写《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呈交直管上司,待逐级审批。 二、 审批: (打“√”表示必须经过此人审批) 说明:维修工定为班组长级。
三、 审批完毕获通过后,由请假员工将《请假审批表》分交处负责人和人事管理员存留后,方可离岗。 四、 销假
1、请假期满,员工在向部门负责人当面销假的同时,应以电话形式向人事管理员销假。
2、请假期满后,未到岗也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假期待遇
一、 员工在年假、婚假、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二、 事假: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扣发工资。 三、 工伤假及病假:
1、因工伤产生的病假,员工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非因工伤引起的病假,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扣发工资。 第五条、 请销假规定 一、 不可提前使用假期。 二、 所有假期均按实际发生月份结算。
三、 员工应在自然月终了前,提出在次月休婚假、年假以及三天(含三天)以上事假的申请。
四、 员工可在申请年假的同时,申请推迟休次月的周休日,以与年假集中使用。 五、 年假不能跨年度或多次使用。
六、 不愿休年假者,可向直管上司申请弃假并继续工作,获同意后,公司将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双倍支付工资。
七、 每位员工每年限请两次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天。
八、 若非不可抗力影响,每次假期(含续假部分)不得超过18天。 九、 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的,不可合并使用,不予安排补休假。 十、 带薪假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可申请扣薪假,扣薪假期等同事假。 十一、 因情况紧急而无法书面请假的,应请他人转告或电话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十二、 下属各单位审批请假应把握以下原则: 1、 2、 不能妨碍工作的正常开展;
应根据紧急(或重要)程度处理同时多位员工的申请。
十三、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取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的3倍。超过3日者,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支付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十四、 各处负责人对本处人员的请假要认真审查,严防弄虚作假,如出现请假手续不全、误报、瞒报、骗报等问题时,应严格按事假扣取工资,并严格处罚。
商洛嘉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请 假 审 批 表
【篇三:物业公司考勤及请假制度】
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规范考勤和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管理归属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并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条 考勤时间
1、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固定工时与弹性工时相结合的工时制度,原则上按以下时间实施考勤:
5月1日至9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但属于本职工作内的重大或紧急事务,无论何时,均应在第一时间前往处置。
2、各业务部门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实行两班或三班轮班,具体以各业务部门轮班表为准。 第四条 考勤种类及相关规定
1、迟到:比规定上班(含轮班)时间晚到,当月迟到第一次扣10元、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40元,当月迟到累计每满5次加计一天旷工。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每早退一次处罚30元,当月早退累计每满5次加计一天旷工。
3、离岗: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经直接上级主管批准擅自中途离岗。离岗30分钟(含)至60分钟以内处罚50元,离岗60分钟(含)至120分钟以内处罚100元,离岗120分钟以上按1天旷工处理。 4、旷工:无故缺勤。以下情形列为旷工: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考勤打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主管或公司领导合理的工作任务分配及工作岗位调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或部门安排的学习、会议或活动。
旷工1天扣罚3天所有工资及津贴。旷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公司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当月累计旷工3天;季度累计旷工6天;半年累计旷工10天;一年累计旷工15天。
5、夜班报班:凡上夜班的人员,由客服中心上班人员负责组织从晚十点起至次日七点止,每半小时报一次班,报班情况由客服中心上班人员做好记录,每月累计后报综合管理中
心实施考勤。夜班人员应报而未报班的,处罚5元/人/次,客服中心上班人员应组织报班而未组织报班的,处罚10元/人/次。
6、请假:依请假类别按本制度关于请假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7、出差:指因公事被领导或上级主管派遣去合川城区以外办事,且时间在一天以上。出差须在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或项目中心内勤处填写《出差审批单》,上级主管审核和有审批权的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出差返回的第二日必须正常上班。出差视为正常出勤。
8、外勤:当天临时外出办事。须在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设置的员工去向标示牌上登记标明去向,并接受上级主管、公司领导和综合管理中心的核查;一天及以上的外勤视为出差,按出差程序办理,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先报批的必须在外勤返回后的3天内补办,过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审批程序的按旷工处理。 9、公休和节假日:
因物业公司服务性质,每月公休4天,办公室人员原则上每周休周日,业务部门具体以排班表为准。
法定节假日,办公室人员原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各业务部门原则按国家规定结合部门业务需要实行调休或轮休。 女职工“三八”妇女节下午休假半天。 10、加班:
(1)为完成每日工作目标任务员工自行延时当班的,原则上不作加班也不作调休。
(2)公休日确因工作原因按上级要求当班的,原则上只能调休,并预先在综合管理中心或项目中心内勤处填写《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核查,项目经理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休,不再计算加班工资;业务部门公休日为排班的不能再进行调休;公休日自行当班的,不能进行调休。
(3)法定假日办公室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业务部门实行调休或轮休,确实因为特别原因,不得不安排加班或业务部门无法安排调休轮休而必须安排加班的,由部门主管核查,项目经理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此类情形按国家并结合公司规定依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4)凡享受了年终业务奖励提成的员工以及实行佣金制的员工均不另行给予加班工资(因年终业务奖励提成和佣金中已包含加班工资)。
(5)所有未经审批程序批准自愿加班的均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五条 考勤方式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实行考勤,执行不定时灵活工时制度。 2、公司各项目中心经理(不含综合管理中心经理、财务中心经理)等项目经营管理负责人实行弹性考勤,即半天以内因工作需要由自己灵活掌握,半天(含)以上向主管领导作备案考勤审批,同时,公休及节假日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当班的,视为正常上班,不计算为加班。
3、其他员工严格执行考勤时间,上下班均在考勤系统打卡,刷卡记录和经领导批准的请假、调休、外勤工单等作为考勤的有效凭据。 4、凡须打卡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
5、因公不能打卡者,复工后3天内须补卡,主管人员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基层员工由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无效并视为旷工。
6、员工忘记打卡,当月内须补卡,由部门主管向项目经理说明情况,在考勤卡上注明原由,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再由综合管理中心核准方可,且每月最多允许三次,超出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假种类
1、病假: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公司提倡小病不请假,请病假应持医院证明(2天及以上的病假须持县区级医院证明)。工伤在合法的治疗休息期内按出勤对待,超出期限并经批准的按事假对待,超出期限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对待。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的伤害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触犯刑律的按旷工处理并予以开除。 2、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
3、调(轮)休:员工因公差、私事、节假日等而调整上班和休息时间而请的假。
4、婚假:员工婚假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休假3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经批准可休假7天,员工配偶不在同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适当路途假。
5、丧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批准可以申请3天丧假;旁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本人亲兄弟姊妹)死亡,经批准可以申请2天丧假,须异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路途假。确实因特殊原因丧假超过上述期限以及其他亲属死亡
确实需要奔丧的,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6、产假:
按国家和重庆市生育生产小孩,凭孩子出生证和医院证明依本制度规定程序请产假,产假须至少于正式休假前半个月向公司书面提出,并履行审批手续。产假的休假时间及待遇原则按重庆市相关生育保险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执行。根据某些特殊情况,产假确实需要超假的,经公司批准则按事假执行,未获批准的按旷工执行。
7、年假:
自入职本公司满1年起方有资格享受年休假。连续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必须当年休
完,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全年累计,旷工、事假、病假超两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请假工资计算及相关规定 1、病假:
5天以下,不扣除工资津贴;5天(含)以上,15天以下,不扣工资,扣除津贴;15天(含)以上,3个月以下,扣除津贴,工资按60%计发,不足合川区最低工资标准者,则按合川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发;3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则只按合川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超过6个月的按重庆市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按重庆市有关规定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扣除津贴的,取消同期相应的奖金。 2、事假:
事假按实际请假时间的比例予以扣发当天所有工资(含津贴),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6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总额/26天/当天应当工作的时间数。
3、调(轮)休:视同正常出勤,不扣罚工资。 4、婚假:
婚假工资津贴照发。 5、丧假:
丧假工资津贴照发。 6、产假:
产假按100%基本工资计发,取消津贴和同期奖金。 7、年假:
年休假工资津贴照发。 第 请假方式
1、所有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并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因急病、急事不能提前申请的,需提前打电话通知,并在复工后3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如没有提前申请或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婚假和产假需提前半个月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后报综合管理中心存档。
2、《请假审批单》应登记的事项包括:请假人所属部门、请假人、请假日期、请假种类、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审核审批签字等。
3、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代填写《请假审批单》,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 第九条 考勤及请假审批
1、根据本制度规定,需要在综合管理中心或项目中心内勤处填写各类考勤审批工单的以及需要填写《请假审批单》的,均必须填写,经有审核审批权的上级管理人员审核审批签字后,再交回综合管理中心或内勤处存档,作为考勤统计依据。 2、考勤及请假审批权限执行下列规定:
(1)基层一线员工,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核,报部门或项目经理审批;2天(含)以上,由部门主管、经理分别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半个月以上的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2)部门主管,1天以内由部门或项目经理审批,1天(含)以上报部门或项目经理审核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半个月以上的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3)管理部门经理,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4)项目中心经理,半天以内自行掌握,半天(含)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5)任何职务均不得对自身的考勤工单和请假单进行审批。 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