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建协[200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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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
(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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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或社会信用差的企业要予以书面警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械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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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全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体系,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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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陕西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建机协发[2007]017号
各设市区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局(总公司)及各有关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和中建协“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认真做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信用行业评价,行业自律管理等工作,确保租赁企业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
这一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急,为防止遗漏,望各设市区建设规划局,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尽快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调查、申报和确认工作,并将部门和负责人名单及时告知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以便加强联系。
协会地址:西安市和平路71号 邮 编:710001 联系电话:(029)87423515 联 系 人:张西安 刘振洪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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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做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路面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二条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及租赁企业确认,信用行业评价,租赁信息平台和行业自律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实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
(一)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建筑施工机械生产企业在陕机构从事租赁活动的,须取得当地法人租赁营业执照的。
第四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在各设市区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在各设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中,由建筑相关协会负责行业确认。租赁企业少的市区,也可直接报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进行行业确认;
(二)跨城市但未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负责行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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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陕所属企业和省内企业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由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受理汇总后报上一级协会进行行业确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各设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5台或不低于200千瓦; (四)经营维保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2人;
(六)机械操作人员应与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数量相匹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的技术安全档案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在陕西省境内跨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10台或不低于400千瓦 (四)经营维保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3人;
(六)机械操作人员与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数量相匹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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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技术安全档案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经营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机械操作工人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则应提供建筑业企业和其所属分支机构含有租赁内容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合格证和有关证明资料(设备的购置或购置合同;委托代管协议书)复印件;
(五)从事起重设备安装的租赁企业,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安装人员和塔式起重机司索工、指挥以及技术与管理人员名单的复印件;
(七)可供租赁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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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机、高空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各类各种设备等)的注册备案登记复印件。
第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复印件(见第四条(二)~(七)项要求内容)一式二份用A4纸装订成册,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报各设市相关协会或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进行行业确认;
(二)申报资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协会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有:
1、核实企业各类资质、凭证和各类作业人员证书的原件; 2、查阅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的技术管理档案; 3、查阅和核实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核实企业技术管理力量和经营维保基地。 第 评审与确认证书颁发;
根据企业申请和考察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行业确认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颁发行业确认书。经行业确认后的企业,应当将其结果在协会或省级网站上公布。
各设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后,应将行业确认的企业填写《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备案表》(见附二)报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为进入陕西省境内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进行特种设备注册备案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条 施工企业不得租用未被确认的租赁企业的机械设备,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企业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正、副本)各一本,确认书由中国建筑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行业确认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行业确认划分,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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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违规企业由其行业确认的协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协会会刊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设备安装人员未按规定持相关部门核发上岗证书和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降低出租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自觉履行《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市相关协会和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负责。
第十五条 行业确认,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行业确认划分进行,行业确认工作,要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行业确认后,各设市相关协会和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应加强对确认企业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行业评价活动。其信用行业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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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的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完好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等。
(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出租方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进行行业确认的相关协会可组织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
(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应推广使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 建立以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会刊和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为主体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结果;
(二)建筑起重机操作和安装人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证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推荐情况; (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本细则解释权属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附件:
1、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 2、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设备案表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二OO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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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法人 分支机构
申请租赁活动区域:
主要租赁机械种类:
申报时间:
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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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概况表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申办联系人 企业全员人数 出租机械台数 经营基地面积 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号 企业简介: 当年年审合格税务证号 电 话 电 话 技术与 管理人数 设备净值 邮 编 注 册 资 金 手 机 手 机 专业维修人数 总功率 (千瓦) 持证上 岗人数 安全许 可证号 审核意见: 确认结果: 13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注:1、注册登记证号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一机一号的登记证号。
2、应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购置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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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原值(元) 功率(千瓦) 日期 注册登 记证号 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操作、安装和维修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岗位名称 级别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注:应附操作人员及维修服务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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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设备明细表
序号 设 备 名 称 规格型号 台 数 备 注 16
附件二: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备案表
确认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性质 17
主要租赁机械种类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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