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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生行为制度4

规范招生行为制度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我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意见,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3.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考试成绩;禁止排列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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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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