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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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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注明“已备案”。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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