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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先征后返【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财税﹝1999﹞6号【发文日期】1999-03-29【实施时间】1999-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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