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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
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总分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3-01-01【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支机构均在陕西省境内的纳税人。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外总分支机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总分支机构的申报缴纳方式包括“先预征后结算”、“销售额比例分摊”和“总机构统一缴纳”三种方式。纳税人具体适用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申报缴纳方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设立,且为非法人企业;
(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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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开具情况;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反映和记载。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申报缴纳方式,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纳入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四)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及其使用说明; (五)纳税人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情况;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 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申报缴纳方式的审批权限
(一)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也可由总机构直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由省、县(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实行“先预征后结算”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分支机构(含有应税业务的总机构本部)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扣减预缴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方法为:
(一)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二)总机构应补(退)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当期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前期多缴额
因预征率过高造成前期多缴税款的,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率。总机构在申报时应将多缴额填入《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税额减征额”中,如前期多缴税额较大,不能一次抵减的,应建立台账,分次抵减。
(三)分支机构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缴税款,并及时将缴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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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应纳税额的依据,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实行“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额。根据总机构本部有无应税收入,分两种情况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额。具体方法为:
(一)总机构本部有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额=当期汇总应纳额×;〔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总机构应纳额=当期汇总应纳额×;总机构留成比例
(3)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额=(当期汇总应纳额-总机构应纳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三)总机构每月5日前编制《总分支机构税额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分支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将《分配表》作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于每月15日前将缴税凭证上报总机构。
(五)总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附报《分配表》及各分支机构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十二条 实行“先预征后结算”及“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如在同一县(市、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经县(市、区)国税局同意,可确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分支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销售额并入该纳税主体统一申报纳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应使用内部货物调拨结算单,调拨结算单样式由纳税人自定并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并录入CTAIS系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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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准确反映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新增分支机构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范围,审批权限同第。
注销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总分支机构的日常税收管理。对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原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停止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缴纳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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