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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复测检查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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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复测检查确认制度 1.沉降观测检查制度

(1)对施工单位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及其保护、各种监测设备、仪器、管线的购置与埋设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观测准备工作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测量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参加沉降观测的人员、使用的仪器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方法是否正确。

(3)测量监理工程师要按要求进行见证和检查,采用换手计算或换手观测。

(4)派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变形观测全过程进行平行观测,并将路基和过渡段作为监测的重点。

(5)参与变形观测及评估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6)参与和配合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评估工作。 2.精密测量控制桩平行测量制度 (1)编制依据

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7-2006)。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9) 4)设计文件。

5)业主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2)测量监理工作

1)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和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

杂程度,配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仪器设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及工程精度要求。

2)工程开工前,测量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桩,并对交桩情况进行记录,对交桩资料进行审查。

3)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设备的状态及检定和使用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

4)监理工程师应熟悉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对图纸定线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协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内、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对其内、外业成果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进行核查,采取见证和平行的方法对测量过程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6)监理工程师应特别注意相邻合同标段及相邻施工段接合处测量成果及资料的符合性,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邻合同标段及相邻施工段进行贯通测量和跨标段联测。

7)督促施工单位在测量工作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换手观测和计算,完成精测网的复测、施工控制点加密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导线点、水准点的保护和恢复重建工作。

8)规范和完善内业资料,保证资料与工程进展同步。

9)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复测精度要与设计定测精度一致,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①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或图纸上获得的原始定线坐标进行复核,确保其原始定线坐标和数据准确无误。

②若原始基准点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建设单位或勘测单位派员予以补设;只有一个失控点时,可直接由施工单位予以补设,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

③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施工单位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④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控制测量成果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TA7)。

⑤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对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有疑意,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对有疑意地段再次进行复测,以确认其正确性。

10)对重要工程部位、重点工程,监理人员要使用自己的检测仪器,对施工单位的放样情况进行复测,保证施工单位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特别是两个相邻施工单位之间测量资料、桩橛等是否贯通,交接是否清楚,

手续是否完备。并对贯通情况、中线及水准基点桩的设置是否准确、稳固、可靠等进行检查。

12)对于有沉降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确认其稳定性。有问题时,及时上报监理项目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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