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林权)注销登记
一. 注销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 经营的林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林地权利的;
3.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林地权利,以及林地权利到期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导致林地权利终止的;
4.因人民、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林地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3.发生灭失事实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联系电话:38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