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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篇一」 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加强各部门协调对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特制订如下的制度:

1.在校教职工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对学生的安全人人都有责,在校形成安全教育管理的氛围,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的环节。

2.班主任随时畅通同学生家庭联系的途径,发现学生没有及时到校,要随时跟踪了解学生缺课的原因。

3.对中途要求擅自离校的学生,教师应详细了解情况,再同家长取得联系,经家长同意才可放行。

4.学生个体因故迟缓放学的时间,有关教师必须事先同家长联系协调、沟通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葛。

5.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及产生突发的身体疾病,或发生其他重要的事件,学校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到校,并做好相应的安慰工作。 6.学校因集体停课、调课等其他重大活动,改变日常作息时间,教师必须事先告知家长,让家长有及时应对的心理准备。

7.对于学生的出逃,不明原因的失踪,以及意外的伤害事故,学校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的措施。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篇二」 一、通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数据通报。

按照实事求是、过程监督、精准资助的原则,依据各地、各高校在全国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自行填报的相关数据,结合不同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时间、分项目、分类型进行通报。具体通报内容和数据采集渠道如下:

1、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数据。根据各学段资助项目,区分国家资助、地方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等不同类型,通报各地在全国系统中填报并审核通过的资助学生人次、资助金额等。

2、高等教育资助数据。根据资助项目,区分国家资助、地方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等不同类型,通报各高校在全国系统中填报的资助学生人次、资助金额等。

3、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数据。按学段通报省系统中各地、各高校建档立卡、低保等五类特殊困难学生的信息比对情况、受资助情况及未资助原因等。 4、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数据。按学段通报省系统中各地、各高校的学生使用人次、困难认定、资助审核情况等。

5、国家助学贷款等其他资助数据。通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回执录入、毕业确认等情况,风险补偿金归集汇缴情况等。

(二)抽查核实。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数据抽查核实制度,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数据的比对与核查,推动各地、各校高质量完成全国系统、省系统的资助数据填报工作。各地、各校要积极构建定期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系统中填报数据与真实资助情况一致。

(三)评价激励。

在通报资助数据的基础上,对于填报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地区和高校,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填报数据与真实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和高校,予以通报批评,并适时约谈其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数据通报结果将被纳入全省学生资助绩效评价指标。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数据通报工作,认真填报全国系统、省系统数据,及时录入资助信息,严格审核数据质量,确保资助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本地区学生资助数据通报制度。

(二)加强运用。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数据的实际运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让数据说话,推动实施实事求是、数据驱动、动态调整的公共财政资源分配方式,不断提高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现代化水平。

(三)确保安全。

高度重视资助数据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数据使用管理,加强资助信息管理人员保密教育,定期开展自查,防止出现学生信息外泄。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篇三」 第一条、第学期开学初,由校务办负责把本学期学生到校时间、离校时间向家长通报,并在校门口出具告示。

第二条、如因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校运动会等需临时调整作息时间或放假等,由校务办负责向家长通报并在校门口出具告示。

第三条、班主任主要负责与学生监护人通报被监护人的安全信息。课任老师如果发现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缺席以及学生身体或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条、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卫生室、德育处、训导处)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并妥善保管,依法保护学生隐私权。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篇四」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确立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副校长为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

2、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在校学生学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6、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安监部门。 7、学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的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

8、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9、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学校必须向市教育局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0、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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