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2014年第13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批,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原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 各单位进行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控制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身、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六)锅炉作业(包括水质化验); (七)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压力容器作业。
第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一)特种作业取证人员,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三)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复审
验证,到期未申请复审验证的,责任由持证人承担,超期未复审验证的,证件自行作废。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一)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工种范围内作业,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操作。
第十三条 员工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行政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调离,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再教育。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
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未发生事故的,按违章指挥处理;发生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