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县、镇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均可申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小区)、园林式街道”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初验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单位绿地面积1千平米以上, 居住区(小区)绿地面积1万平米以上,具有两年以上的绿地养护管理基础,达到一定的植物景观效果。街道必须是整体道路,长度1000米以上,竣工验收两年以上。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单位、居住区(小区)必须是按规划设计已经全部建设完工(分期建设的不得申报),居住区(小区)入住率达到80%以上,竣工验收后并养护管理两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已获得市级命名一年以上(附命名材料)。
第七条 无随意侵占绿地、私自改变绿地性质,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现象,无移植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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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木及后续资源现象。
第三章 评选内容和程序
第 评选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水平、植物配置、养护管理、卫生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小区)、园林式街道标准的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进行初验,合格后方可推荐申报。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市上报名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查阅资料,形成专家意见,审核通过后命名。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小区)、园林式街道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小区)、园林式街道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命名;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对侵占、毁坏绿地的,经核实属实的撤销命名。
第十三条 已命名的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需要变更名称或拆迁注销的,经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更名或注销。
第四章 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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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小区)、园林式街道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三)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绿地规划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实景照片(不少于5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命名。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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