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欣新[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页码: 2-8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2期
主题词: 破产程序;诉讼时效;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中断;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终结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人中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或主张债务抵销,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除特殊情况外,在破产程序终结时诉讼时效也随之终结,不再恢复计算。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此种时效中断是因为权利行使主体的更替而不是权利主张的提出,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新的权利行使主体即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