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舱作业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清舱作业属于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经常执行的一种货物作业模式。通过这种操作对货物进行卸载,既能够有效避免货差,又能对其它种类的货物进行换装,这样船舶在返航时就不会空载,运能被有效进行利用,货运效益被大大提高了。清舱的实践过程中,普遍是由船舶单方、码头单方或船舶和码头双方共同开展,探讨清舱作业的风险和控制途径,能够确保各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利益的提升意义重大。本文就船舶清舱作业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望各位同仁参考交流。
关键词:船舶;清舱作业;问题 一、清舱作业内容
船舶清舱作业属于船舶日常运行维护中,由于管路、海损事故、设备修理改装以及船等原因,必须对燃油舱或货仓内残存的垃圾或油渣等物质进行清理的过程,包括对油污水、油污、清洁油、油渣以及费油等项目进行清理。
清舱作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液货船(关键指油船),在日常作业过程中,通过洗舱程序不能完全清除货舱底部以及边角的油渣、堆积物或舱垢,需要人工清理才能达到安全标准;另一类是船舶燃油舱、日用柜、沉淀柜、污油水柜以及舱底等密闭储油场所,需要人工对油渣、沉积物以及舱垢人进行彻底清除。
清舱作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船舶委托专业的清舱作业单位进行清舱作业,另一种是船舶自己进行清舱作业,前一种是目前主要进行的清舱方式。
二、船舶清舱作业注意事项 2.1作业单位注意事项
清舱作业相关单位必须注意几方面事项:(1)清舱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2)
清舱单位必不可以违背《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才能确保生产万无一失;(3)清舱单位必须构建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4)清舱单位要制订安全和防污染事故的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演练;(5)清舱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职工培训船舶清舱作业专业知识,且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上岗。
2.2 清舱船舶注意事项
船舶自身进行清舱作业过程中必须要遵守以下规范:(1)船舶系统文件所涵盖的清舱作业具体活动内容必须完善;(2)船上需要配备充足的安全防污染装备器材;(3)船员必须具备符合船舶清舱作业的专业安全技能,并具备有效的的训练合格证书;(4)参照《清舱作业现场》的要求进行清舱作业活动。此外,船舶在清舱作业期间,不得对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进行检修和使用,不允许进行明火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允许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不允许进行其他影响清舱作业安全的加油、加水等作业活动。
2.3 清舱作业报告注意事项
(1)船舶在港区水域进行清舱作业时,应在作业前的24h向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方案、船舶名称、作业时间、作业舱(柜)名称、作业数量、体积等信息,如作业信息发生变化,必须要及时进行补报;(2)船舶可委托清舱单位以及船舶代理机构做好运营报告;(3)清舱作业前,船舶必须要在作业正式开始之前,将作业时间、地点、安全以及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分支海事局报告。
2.4 清舱作业现场注意事项
(1)船舶清舱作业应选择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客船码头、饮用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大型桥梁、通航建筑物、水下通道以及内河等级航道、沿海标准航道等适合气象条件的水域进行;(2)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寒潮、暴雨、雷电、高温等灾害预警信号的,油轮货油舱润许进行清舱作业;(3)清舱单位应会同船舶识别、评估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作业方案;(4)对3
万载重吨以上油轮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货舱清舱作业活动,作业方应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研究;(5)作业单位应在每次清舱作业前指定负责清舱作业的人员及安全员;(6)进舱作业前清点进舱人数并留存记录,各阶段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出舱人数并核对进舱记录;(7)清舱单位应在作业现场配备好个人防护用品和一级质量合格的险救援设备;(8)船舶清舱作业不可以违背“先通风,后检测,最后作业”的基本原则,气体检测一定要用经过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通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进行操作;(9)进入封闭舱的前期,无论是任何人都必须出具由负责人安全评定后签发的许可证;(10)作业人员使用的铁锹、吊桶等器具,应选用铜或非金属材料,杜绝运用铁和燃烧危险材料制作的工具;(11)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同船方或船厂有关责任人,对照《船舶清舱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逐项进行检查,逐项落实。
2.5 清舱作业人员及其他注意事项
(1)清舱作业前,必须要做好安全教育,建立应急医疗通道;(2)未得到主要负责人的允许,不能够私自进入可能存在油气以及缺氧的密闭性空间。当还未进入密闭舱室的前期,必须要经过检测,确保舱内氧气浓度不低于20%以上,开口处硫化氢以及苯等有毒的气体浓度必须要低于临界规定的极限值。若超出界限时,必须要运用适宜的呼吸器;(3)人员进舱后,若发现不符合进舱及在舱内工作的情况,必须马上撤离,直到完全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重新入舱;(四)作业人员不允许将火种、易燃物品随身携带,作业人员应着防静电服、靴鞋,不允许穿带钉鞋;(5)预先准备好救生绳、吊带以及呼吸器(注意运用滤毒罐吸人空气的防毒面具不允许使用),以便进入船舱时运用;(6)除去舱内淤泥、污垢、残渣的设备不允许用具有燃烧危险的材料制作;(7)通过可燃气体指示器(测爆仪)检测作业舱室,其读数不得超过可燃下限1%。在工作全过程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可燃性的气体进行检测。每天开工的前期或作业中断的后期,要对这些舱室进行再次检测;(8)下舱作业过程中不允许携带轻合金工具,必须要选用铜或者非金属制作的吊桶以及铁锹,若是必须运用到重金属工具的一定要应装入帆布袋,吊至舱底;对油舱底部进行擦拭的过程中不允许用尼龙布或丝绸;使用铁制工具必须要轻拿轻放、预防掉落;作业过程中要有1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监护;作业时间按照GB5044执行。
三、船舶清舱作业问题分析 3.1测氧测爆资质的定期审核问题
因为清舱作业是进入密闭场所缺氧的空间内危险的工作,必须由专门接受过测氧、测爆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因此在操作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舱室通风换气和测氧、测爆作业。因为有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定期开展船厂测氧测爆资质审核工作在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
3.2清舱作业设备保养不到位
清舱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工具种类多、数量大,既有精密的仪器,需要专业人员操作,如气体检测仪;还有呼吸器,灭火器,防爆风扇等常用设备;还有作业普遍用到的桶、铁锹以及抹布等工具。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相关人员不可能把所有的工具都进行细致的检查,也会因不符合相关标准或缺乏保养而产生一些使用工况检查的工具所带来的风险。
3.2清舱作业的夜间监管问题
由于系统、人员以及工具等方面的原因,作业方可能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因为清舱作业普遍是选择在夜间进行的,深夜作业有时遇到作业人员休息、暂停作业等情况,复工时若不按规定重新测氧测爆,将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
3.3清舱作业人员的相关培训问题
清舱作业人员的普遍培训由修造船厂完成,并无主管单位或安监部门出具清舱操作培训合格证书。从而促使清舱作业人员的进入门槛较低,对人员培训不严格,促使清舱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流程,不具备较高安全操作意识等。
3.4船方在清舱作业中缺乏充分的监管
尽管在《清舱作业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禁止事项,但也经常出现一些船方认为只需花钱购买服务,轻视对登船人员的管理,对作业计划不熟悉,不能和清舱工作人员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而促使严重事故发生。
四、船舶清舱作业风险防控建议 4.1建立科学制度制度
(1)作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对风险辨识手册进行编制,对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以及程序进行明确,辨识和评估清舱中的风险,对管控措施进行科学制定,对作业规程进行完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都作了最基本的规定(如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单位需要把其纳入到具体的的操作规程中。对于清舱作业的人机交叉造成的风险,已有的研究及实践表明,抓斗与清舱不同时进行作业、人员与抓斗只要控制足够的安全距离等措施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在视觉盲区情况下不允许作业,除非此项作业无法进行替代,且已采取了专人指挥、可靠通讯,有视频辅助监控以及现场全力警戒等,使作业不再危及人员以及船舶安全,在规程中应明确此类管制措施,并确保其能够充分履行;(2)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告知(预警)、报备、评估验收、奖惩考核以及建档等制度,对隐患治理逐级明确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与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清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作业单位应完善船岸安全检查表规范制度,明确大宗货物(包括清舱)装卸作业中双方的责任,码头一方还应当建立对船舶装卸作业适任人员的巡查监管制度;(四)作业单位应完善培训教育制度,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固体散装货物的实际特性、操作程序(含清舱)和应急预案。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4.2管控好清舱作业人员
(1)清舱作业人员要有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培训清理舱位的人员,使其安全防范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清舱中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戒备;做好个人防范,不能伤害自己以及他人、也不能被他人伤害,做好个人防护,必须将防范措施进行到底;要有严格遵守规则的意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对事故教训的总结,走捷径会导致事故发生,但遵守规则会使安全得到保障。在实践中,人员的被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大忌,认为别人应该重视自己的安全,把自己的安全寄托在别人身上。比如吊车司机盲目操作,过于依赖于清舱人员的避让,而清舱人员未考虑与抓斗的安全距离,站位随意,认为吊车司机会避让。
如果不摒弃这种不争气的依赖意识,意外的发生并不奇怪;(2)对清舱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试。建议专管部门制定清舱作业人员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制度,对清舱作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流程、安全教育、测氧测爆、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且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经考核合格后方就可发证。从而确保操作人员可以持证上岗,从而减少清舱操作的安全隐患;(3)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舶清舱作业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的要求,正确运用每种设备工具,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作业单位主管人员及有关管理机构报告,预防险情形势变严重;(4)船方必须要严格审核对清舱作业单位的实际资质,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作业,并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实相关资料和人员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5)船方和作业双方单位需要在作业前对环境状况进行确认,并签署确认书,作业人员应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该进行通风换气,进行舱内气体检测,并配备专业设备,舱外必须安排安全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允许离现场,要时刻与舱内作业人员联系畅通,保障每项安全措施有效进行,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4.3严格制度的执行
(1)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度,预防破窗效应。若相关人员没有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隐患就会被迅速扩散,甚至酿成严重事故;(2)运营单位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以安全为导向落实制度。比如,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中标明,不允许同一舱口内的抓斗与清舱人员同时进行作业,这促使效率被降低,但大大减少了安全隐患。如果单位以安全为导向进行考核,发现有同时进行作业的现象就进行严惩,可以有效避免违章情况。但如果发现同时进行作业的行为时,未采取管制,只考核装卸的实际效率,那么,同时进行作业会自然而然地成为习惯性违章行为,从而加大了事故产生的几率。在前述事故中,吊车司机在没人指挥下违规操作已不是第一次,作业单位以短期经济利益为导向开展考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4.4开展远程视频监管
由于清舱作业普遍是在晚上进行的,因此,清舱作业单位必须要配备较好的的防爆视频摄像设备。运用防爆视频摄像设备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连
线监控,保证现场防污、测氧测爆、通风换气等各项工作可以落到实处。这样能够通过防爆视频摄像设备保存重要的录像,方便海事部门后续检查监督清舱作业。
4.5 正确使用设备
(1)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定期对起重机械和清舱机械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理,保证能够正常运行,预防设备产生故障,损伤起重损伤或机械;(2)要保证进出通道的安全。对船舷梯、跳板和安全网进行仔细检查,看是否能够达标,检查上下舱扶手和踏板是出现断裂或锈蚀等,预防高处坠落;(3)对劳动防护设备进行规范。清舱作业现场为了预防相关人员被高空坠落砸伤,或被物体撞击产生伤亡,必须要戴好安全帽;为了便于夜间识别应佩戴有荧光标识的工服;必要穿防滑工作鞋;上舱以及下舱时可运用防跌落装置;舱口靠边作业需要用围挡、系安全带等;
(4)要保证良好的运营条件。必须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保障通讯设备能够正常进行运行;所有的设备可以有序进行存放;作业区域能够保持安全畅通;妥善设置警戒标识;无关人员以及车辆禁止进入。
结束语:
船舶清舱作业关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船舶安全及海洋清洁,属于专业性很强的“高危”作业项目。清舱作业单位必须要具备专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保持本单位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化培训,确保出舱作业安全,有效做好污染防控,构建出舱作业现场岗前教育、安全员负责进舱封闭室等制度、许可制度、测氧测爆制度等现场安全制度,确保清舱作业的安全。若不根据专业规程进行操作,稍有不谨慎,就会产生船毁人亡、污染水域等严重事故,促使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发生的案例值得我们警醒,需要作业单位、船公司重视安全作业,规范进行操作,有关管理机构必只要加强作业监管,方能有效预防清舱作业风险,保证船舶能够顺利进行清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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