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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深圳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适用于一般工程和复杂工程)

(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招 标 人:深圳市龙岗区雪象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曾 平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佳安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王迪薇

2007年12月

使 用 说 明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我局对深圳市建设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了修订。本示范文本自2005年12月19日起试用。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适用于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中规定的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行招标,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1—B”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一般工程和复杂工程。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版)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8.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 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文件中所预留的空白栏目不足时,招标人可根据需要补充填写内容;招标人在填写本《招标文件》的空白栏目、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时,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不同的字体。

2.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3项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 3.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4项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结构类型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

4.分段招标的,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4项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每个标段的内容、数量等。

5.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6项资金来源,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

6.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中的工程承包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承包,二是“包工不包料”承包。

7.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17项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担保至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有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规定的投标担保金额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

8.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如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的则应明确“将考虑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或将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如果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应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9.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20项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确保

评标委员会按己确定的方法进行评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10.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21项履约担保和第22项支付担保:招标人在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向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采用最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1-B法定标的工程,履约保函金额还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5%。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后,业主支付担保金额不作相应调整,即不低于中标价的10%,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1-B法定标的工程,支付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15%。

11.招标文件前附表2第6项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评标、定标、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签订合同协议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90~120天之间。

12.招标文件前附表2第开标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开标会的开始时间应同投标截止时间。

五、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目 录

第一章 致投标人……………………………………………………1 第二章 投标须知……………………………………………………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2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4 (三)投标须知前附件………………………………………………5 投标文件无效和废标的情形摘要………… ……………………5 二、投标须知………………………………………………………… 7 (一)总则…………………………………………………………… 7 (二)招标文件………………………………………………………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6 (五)开标……………………………………………………………17 (六)评标……………………………………………………………18 (七)中标通知书……………………………………………………23 (八)合同的授予……………………………………………………23 附件: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25 第三章 合同条款……………………………………………………36

通用条款……………………………………………………36 专用条款……………………………………………………67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80

协议书………………………………………………………80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83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83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83 三、工程技术要求……………………………………………………84 第六章 图纸…………………………………………………………85 一、图纸清单…………………………………………………………85 二、标准图集清单……………………………………………………86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87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87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1

投标函部分…………………………………………………102 商务标部分…………………………………………………111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130 第十章 担保书格式………………………………………………131

第一章 致投标人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

招标单位地址: 招标代理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 真: 传 真:

联系人: 戴 政 雄 联 系 人: 林邓绵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2008 年 月 日 日 期: 2008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项条款号 号 1 2 1.1 1.2 内 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规 定 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 龙岗区 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5栋7层厂房及配套工程,办公楼3673.6㎡;厂房A10693.㎡厂房B6740.80㎡;; 厂房C4580.37㎡;水泵房234.35㎡;地下建筑面积216㎡(不计容积率)最大跨度9.0米; 最大层高4.5米具体详见深圳市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 3 1.3 工程规模 及特征 4 6 7 8 9 2.1 3.1 22.1 4.1 5.1 招标范围 资金来源 同上 自筹 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承包方式 工程质量 包工包料 合格 预计开工日期 2008 年 3 月 25 日 施工总工期不超过 365 日历天 10 6.1 工期要求 项号 11 条款号 7.1 内 容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规 定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12 13 14 15 16 7.1 7.2 21.1 21.1 21.9 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的产生 工程量的 确定方法 工程计价 方法 投标报价 的上限 投标担保 金额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投标文件 份数 二级及以上 ■ 1被邀请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 √□2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 综合单价法 □预算价 万元下浮 %即 万元 ■标底下浮 5 %即1688.6030万元 为投标总价的 2 %即 33. 万元 开户银行 账 号 □允许 ■不允许 √ 投标函部分一份, 商务标部分1份正本,2份副本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不限定幅度)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B(限定幅度) □综合评估法2-A(按评审得分计) □综合评估法2-B(按评审得分顺序计) □ 17 24.1 18 19 25.1 19.1 20 36.1 评标方法 及标准 21 51.1 履约担保 金额 支付担保 金额 为中标价与标底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 % 22 51.2 为中标价的 %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项条款号 号 1 14.1 内 容 招标会 规 定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大厦三楼 时间: 2008 年 月 日 2 9.1 踏勘现场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雪象 时间: 年 月 日 3 12.2 投标预备会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大厦三楼 (答疑会)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信息网 公布标底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大厦三楼 4 10.1 5 27.1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注:如截止日期短于法定时限的(即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少于20日,或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少于10日),招标人应在招标会上与投标人协商一致,并取得所有投标人的签字认可。截标日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日。 6 23.1 11.2 12.1 13.1 13.4 30.1 48.1 51.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日 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 开标会 发出中标 通知书 提交履约 担保 提供支付 担保 签订合同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大厦三楼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有效期满30天前 收到中标通知书 天内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由 银行出具的保函 发出中标通知书 天内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由 银行出具的保函 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 7 8 9 10 11 12 51.2 50.1 (三)投标须知前附件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否决性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不予受理,无效标、废标条款以及技术标不合格情形。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提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一、有关无效标的情形:

1、在本须知第2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1.1.1

2、未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31.1.2 3、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的;31.1.3 4、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31.1.4

5、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无投标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31.1.5 6、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24.1、24.2款要求的;34.2.1 7、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20.1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4.2.2

8、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书未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34.2.4

9、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34.2.5

1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34.2.5

11、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本须知第17.2和17.3款要求的。34.2.6

二、有关废标的情形: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1)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为同一人的;

(2)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为同一人的;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7.1.2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40.1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37.1.3

4、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37.1.4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37.1.5

6、按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应项目的平均报价计算,商务标中缺项、漏项部分或者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涉及到的造价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总报价3%的;37.1.6

7、投标报价中主要清单项目的报价明显高于(超过30%)其他投标人的相应报价的平均值或高于标底价格的;37.1.7

(招标人如增加或修改示范文本的无效标和废标情形的,必须对修改或增加部分内容在本章节作出明显标识,一般应以黑体字标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特别提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查询)。投标人违反上述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1.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 1.2 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雪象 1.3 工程规模和特征见前附表1第3项所述(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

2.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见前附表1第4项所述(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 2.3 工程总包人拒绝按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27.10款确定的价格承包暂定金额工程的,应执行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27.11款所述规定。

3.资金来源

3.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1第6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承包方式

4.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前附表1第所述。 5.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见前附表1第9项及第五章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所述。 6.工期要求

6.1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1第10项所述。 7.合格的投标人

7.1 投标人资质、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见前附表1第11项、第12项所述。 7.2 合格投标人产生办法见前附表1第13项。

7.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7.1、7.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7.3.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7.3.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3.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7.3.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7.3.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3.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8.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踏勘现场

9.1 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踏勘时间、地点见前附表2第2项所述。

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9.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10.标底的编制和公布 10.1 针对本工程,招标人:

■已编制标底,标底为1777.4771 万元。

■已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为1688.6030 万元。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前附表2、前附件 二、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章 图纸

一、图纸清单 二、标准图集清单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二、商务标部分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 第十章 担保书格式

11.2 除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9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送至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纪要,同时将澄清纪

要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时,应办理签收手续。招标文件的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2.2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以书面为准)。投标预备会地点及时间见前附表2第3项。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7日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修改函件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但是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中存在否决性条款时,须由招标人重新编写《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将所增加的否决性条款列入该摘要。否则,仍应以先前发出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为准,新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13.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7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函件中明确。

14.招标会

14.1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1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未出席招标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14.2 投标预备会

14.2.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3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4.2.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

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4.2.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4.2.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4.2.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5.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5.2 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组成。 16.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6.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6.2.3投标函; 16.2.4投标保函原件;

16.2.5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6.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6.3 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3.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16.3.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6.3.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6.4 对技术标部分的要求:

□投标人可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试行)》(可在 下载)中简化类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写,但其中必须包括《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和市有关“净、畅、宁”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措施要求。招标人对简化类施工组织设计的其他编写要求如下:

□投标人可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试行)》中基本类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写,且必须包括市有关“净、畅、宁”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措施要求。招标人对基本类施工组织设计的其他编写要求如下:

■本工程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但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 7日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试行)》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其中应当包括市有关“净、畅、宁”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措施要求,并经招标人认可后组织实施。

□17.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提交及要求

17.1 投标人在提交书面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该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 17.2 电子文档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使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与管理软件》制作。(电子文档为xxx.BST格式)

《深圳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编制与管理软件》可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的会员区免费下载。

17.3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必须提供只读光盘,一式两份,并在光盘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17.4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应与提交的电子文档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两者的实质内容不一致,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予以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18.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18.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第19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的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书必须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0.3 签字盖章的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对其签章部分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个人执业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21.投标报价

21.1 本工程的工程量采用前附表1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价采用前附表1第15项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报价。

21.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2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21.4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21.5 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21.6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1.7 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21.8“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投标总价)。“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

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

21.9 投标报价的上限见前附表1第16项。 22.投标货币

22.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前附表1第7项。 23.投标有效期

23.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2第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3.2 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4.投标担保

24.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1第1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4.7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函。

24.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一种形式: □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

□本工程属于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用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的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果投标人不采用参考格式的投标保函,拟采用的投标保函应符合参考格式中对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并且须经过招标人确认同意。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4.2.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形式,由投标人在截标前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确认投标保证金有效后,将开具投标保证金收讫凭证。

24.3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函证原件封入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与投标文件一并向招标人提交。

2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将按有关条款不予受理或作无效标处理。

2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24.7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拒绝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25.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5.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并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26.2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外密封袋中,并在外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按前附表2第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以及“在此之前不得开封”字样。

26.3 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7.投标截止时间

27.1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2第5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7.2如《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短于法定时限的(即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少于20日,或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少于10日),招标人将在招标会上与投标人协商一致,并取得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认可,否则,招标人将按照法定时限确定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截标日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日。

2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8.3 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9.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29.1采用1-B法,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少于6名的,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的,招标人将暂停开标和评标程序。如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五)开标

30.开标

30.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第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30.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30.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投标人监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30.4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30.5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宣布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其它不属于本须知第31条情形的投标文件均送交评标委员会。

30.6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31.投标文件的受理

31.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31.1.1 在本须知第2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1.1.2 未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1.1.3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的; 31.1.4 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投标保函原件或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的(注:不包括对投标保函内容的审查);

31.2 如果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难以准确判断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予受理的,或有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对审查程序与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将记录有关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评标

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评标定标,招标人不委派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不委派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B法评标定标,未经市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不委派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不委派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未经市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不委派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不委派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

32.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2.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3. 招标人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33.1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答疑会纪要、工程量清单等; 33.2 供评标使用的主要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33.3 工程概况和评标重点的书面介绍。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条款及评标方法等(见《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33.4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4.1采用最低价法定标的,由招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组建有评标委员会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4.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34.2.2 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20.1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4.2.3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书未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34.2.5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5.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主要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 35.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技术标评审表》中的每项评审内容对投标人技术标进行评审。

36.评标方法和标准

36.1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1第20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6.2 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37.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37.1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37.1.1.2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的商务标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为同一人的;。

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40.1条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38.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

38.1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8.2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38.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9.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4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9.2 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答辩人要求如下:

39.2.1拟进行投标答辩的,技术标答辩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商务标答辩人必须是在该商务标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非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

39.2.3参加答辩的所有人员须由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答辩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及时作出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4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4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40.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0.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0.1.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41.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41.1 除本须知第34.2条和第37.1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41.2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41.2.1 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答辩;

41.2.2 将答辩记录送当事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41.2.3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

41.2.4 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告知投标当事人,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答辩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无效标或废标和不同意无效标或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42.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确定

42.1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42.2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如评标委员会已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已有评标结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42.3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3.评标过程的保密

43.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4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4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44.其它规定

44.1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列明的各种

44.2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将会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

44.3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5.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见附件。

(七)中标通知书

46.确定中标人

46.1 招标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47.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47.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48.中标通知书

48.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在前附表2第9项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8.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49.合同授予标准

49.1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46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5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5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因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修正中标价的除外)。

50.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50.3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50.1款和50.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0.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51.工程担保

51.1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2第10项规定的时间、出具单位及前附表1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附表提供的格式。

51.2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前附表1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1.3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51.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1.4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相互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自己也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51.5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都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属于投资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双方均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51.6 招标人将把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并监督其履行,并凭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取回执向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

51.7 被担保人在履行完毕相应保函中担保的合同义务后,方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业主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领回保函并办理撤保手续。

51.8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保函索赔事件的,索赔方应当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有关索赔的规定,凭相关索赔证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换回对方的保函原件,然后再凭保函原件向相应的担保人索赔。

(附件)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活动的实施。(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了解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的重点、难点)、招标情况、评标内容、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须注意的事项、以及建议评标的要点。

3.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及开标情况一览表,研究评标重点及具体分工。

4.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评标资料不齐全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书面向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要求招标人立即补充,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日值班主任。

5.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6.填写有关评标记录。由一名评标专家负责汇总评标打分,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复核。

7.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充分讨论后予以表决。

8.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应当进行答辩,并作好记录。 9.对评判为无效标或废标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说明,并告知相应的投标人,允许其进行解释,但不影响评判的最终结果。

1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嫌疑)行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日值班主任。

11.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由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小组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并进行记名表决,推选中标候选人。

12.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

13.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二、评标方法

1.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次平均法 综合评估法 □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法(不限定幅度)

2.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按照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2.2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二名进行初步评审;

□ 1-A法 不限定幅度 ■ 1-B法 限定幅度 □ 2-A法 按评审得分计 □ 2-B法 按评审得分顺序计 2.3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第一的即为中标候选人;

2.4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有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技术标合格的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5 若该二名投标人的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初步评审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

2.6 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偏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答辩告知评审意见,劝其自动放弃投标。自动放弃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放弃投标的,经投标人书面承诺后,符合中标条件的可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7 若出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B法(限定幅度)

3.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

3.2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在已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去掉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后,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取50%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选取数量=(受理投标文件总数-1)×50%并四舍五入为整数,以该平均值作为合理报价的下限。未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

3.3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会导致该合理报价下限产生变化; 3.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对合理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二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5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第一的即为中标候选人;

3.6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有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

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技术标合格的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7若该二名投标人的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初步评审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详细评审,以此类推。

3.8 若所有具备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9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一名中标候选人。

4.二次平均法

4.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

4.2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对所有已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平均值作为合理报价的下限。投标报价在第一次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平均值)、第二次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

4.3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会导致该合理报价下限产生变化; 4.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对合理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二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4.5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排序第一的即为中标候选人;

4.6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有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

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技术标合格的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7若该二名投标人的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初步评审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详细评审,以此类推。

4.8 若所有具备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4.9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一名中标候选人。

5.综合评估法2-A法(按评审得分计)

5.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5.2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5.3 对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后详细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及其他内容。

5.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公式对上述投标进行综合评分或比较: N=A1×J+A2×S+A3×X N—评标总得分;

J—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为无效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内容;

S—投标报价(商务标)评审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S1为最低报价,得100分,则Sn得分为 [1-(Sn-S1)/S1]×100,最低分为0 分;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

X—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信誉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60分;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参照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评分,未采用资格预审的,此项不计分;

A1 、A2 、A3—分别为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 A1+A2+A3=1。 (一般取0.3≤A1≤0.5,0.5≤A2≤0.7,0≤A3≤0.05。)

5.5 按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6.综合评估法2-B法(按评审得分顺序计)

6.1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6.2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6.3 对于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后详细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及其他内容。

6.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公式对所有投标进行综合评分或比较: N'=A1×J'+A2×S'+A3×X' N'—评标总得分;

J'—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得分排序,从高至低排序,J'=1,2,3……;得分低于60分的为无效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内容; S'—投标报价(商务标)评审得分排序,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S'=1,2,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 X'—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信誉标)得分排序,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X'=1,2,3……;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参照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评分,未采用资格预审的,此项不计分;

A1 、A2 、A3—分别为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 A1+A2+A3=1。 (一般取0.3≤A1≤0.5,0.5≤A2≤0.7,0≤A3≤0.05。) 6.5 按得分从低至高的顺序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三、技术标评审表

序号 评 审 内 容 及 要 求 权重或分值范围(用于定量)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合 计 分 技术标是否合格 100 说明:1.技术标评审采用 评审。

2.采用定量评审的,招标人必须明确每项评审内容的权重或分值范围,评标专家以此对每项评

审内容进行打分。采用定性评审的,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投标人评审空格内用“√”、“×”表示。

3.合格标准:采用定量评审的,合计分 分以上为技术标合格。 采用定性评审的, 项以上合格即为技术标合格。

4.其他: 。

四、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提示招标人:本章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章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5栋7层厂房及配套工程,办公楼3673.6㎡;厂房

A10693.㎡厂房B6740.80㎡;; 厂房C4580.37㎡;水泵房234.35㎡;地下建筑面积216㎡(不计容积率)最大跨度9.0米; 最大层高4.5米具体详见深圳市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

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具体情况详见设计图纸。图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设计及施工规范执行。 三、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评标方法及主要条款的介绍。

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1—B(限定幅度) 四、建议的评标要点

详见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

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

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

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

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7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 1.9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

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0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1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的单项工程。 1.12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3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

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4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

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

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6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7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8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1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

约定签发的证书。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

验收申请的日期。 1.25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6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

的天数。 1.27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

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8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

等的明细清单。 1.30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3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5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

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

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书面形式

间。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⑷.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⑸.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⑾.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

工程师作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法律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

适用标准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

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国内没有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

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

相应标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图纸的提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

保密要求 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图纸提供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

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

承包人未

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

备查。

补充图纸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

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通知

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

致承包人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地址。 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

致发包人

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或工程师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

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

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

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 承包人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

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

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

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

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

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支付工程款;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工程师权

紧急情况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

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

工程师权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

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

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工程师未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尽义务或工程师须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

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 项目经理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

项目经理 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还应在

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

项目经理

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

项目经理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项目经理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

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14.1 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2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的一切资料。 14.4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2款的约定将

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

分包

分包人的

承建资质

14.5 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再分包 分包工程

14.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5 指定分包工程

15.1 发包人指定本工程中必须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称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确定

有指定分包工程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

指定分包

包工程承包人签订。

指定分包

15.2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

⑴.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⑵.对于因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反对指定

15.3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他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拒

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5.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

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

施工组织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

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

设计和进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

进度计划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

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

查、监督。 16.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

进度计划的修订与

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

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

的工程用款计划。 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

务。

包人的责

17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和施工方

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

合同文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

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

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

现场考察 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

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已明示的不利障碍

17.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

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

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

地下构筑

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

施工放线 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提供工地 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

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

未能办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

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

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

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

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

工程专用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开工及延期

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

工程开工 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

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

发包人造

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成的开工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9.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承包人造成的暂停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

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

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暂停施工

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持续63天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复工

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20 工期及延误

工期

20.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

20.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

⑴.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工程变更;

⑸.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遇不可抗力;

⑺.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

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

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延期损失20.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

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20.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

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

赔偿费的

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延期损害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

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

应材料设

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发包人供

2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

承包人负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

22.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

发包人承

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质量保证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 2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

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

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

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

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

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

代用材料

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

货物运输 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不得指定

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

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

检验内容 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检验费用 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再次检验 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

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

随时检查 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 工程质量和检验

2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工程质量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4.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

质量保证

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4.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控制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符合

24.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

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4.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

工程隐蔽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

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重新检验 24.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

工程试车 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4.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工程试车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试车中双方的

24.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5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责

25.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

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5.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

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责

25.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

安全防护 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的

25.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

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5.5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

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化石、文

25.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

安全事故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

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确定。

26 工程的保护

2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

工程的保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

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

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6.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

工程的修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

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成品、半

26.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

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2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

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7.2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

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

种:

⑴. 固定单价合同; ⑵. 可调单价合同。

纳税和缴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

合同价款

27.4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在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法律法规

27.5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7.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

合同价款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暂定价

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价的

27.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

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27.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

暂定金额 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定金额的最后确

27.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

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造价工程27.11 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

认。

28 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

2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8.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

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工程量

28.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

期中计量 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8.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

记录和图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

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结果

28.5 计量的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28.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

改。

造价工程

28.6 第2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

29 工程款支付

29.1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应不

工程预付迟于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

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9.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

工程预付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

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

期中结算

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

29.4 承包人应按29.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

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⑵.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⑶.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⑷.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⑸.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9.5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

期中支付 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

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支

29.6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9.7 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其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

直接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指定分包工程承包

⑴.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⑵.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

⑶.按指定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有关费用。

29.8 工程师在签发包括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

付款给指

备、服务应得款额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承包人已将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上述应得价款全数支付

定分包工

给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支付在扣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后指定分包合同已约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价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将上述款额扣回,除非承包人已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理由扣留或拒付该价款,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同时将此情况通知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已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直接付款后,工程师在签发给承包人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因此拒发或拖延按合同约定应签发的支付证书。

29.9 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

造价工程

十一、工程变更 30 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

30.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变更程序

30.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建议书

30.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

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30.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

进行变更 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

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30.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

其他变更 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理化建

30.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1 变更价款确定

31.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

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

的确定程

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价款

31.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

31.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变更价款31.4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5 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

造价工程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

竣工验收

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验收合格

3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

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2.3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

竣工时的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

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

重新验收 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

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不组织验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

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2.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

甩项竣工 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7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

收规定办理。 单项工程

强行使用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

33.1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按合同的有关

审核竣工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

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须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 在按照33.2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

竣工支付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3.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3.4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支付 价款。 33.5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发包人不

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

造价工程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发包人违

34.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违34.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4.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继续履行

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 索赔

索赔理由

3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

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

当时记录 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承包人索

35.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发包人索

35.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承包人索35.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

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

发包人索

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造价工程

35.7 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36 争议

36.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

解决争议 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

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继续履行

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缺陷保修

37.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

工程质量的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缺陷保修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不可抗力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不可抗力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

将损失减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8.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费用承担 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能免除

38.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

发包人办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办39.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

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

约定保险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9.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理赔程序 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

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9.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

保险的凭效的证明。 39.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足够的保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

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遵守保险

39.7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

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0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

4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0.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

支付担保

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担保金额

40.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

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

40.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

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

支付担保

担保退还发包人。 40.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

保证人向

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

发包人支

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40.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

保证人向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

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

承包人支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0.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约定担保本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生效 合同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

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

诚实信用 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发生转让 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42.4

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结算和清

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

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

合同副本

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⑷.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⑸.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⑾.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7 图纸和技术资料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8.2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0 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

责任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

工等手续的名称: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

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11 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2 项目经理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4 分包

14.2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⑴.分包工程: 分包人: ⑵.分包工程: 分包人: ⑶.分包工程: 分包人:

15 指定分包

15.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⑴.指定分包工程: 无。 ⑵.指定分包工程: 无。 ⑶.指定分包工程: 无。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7 施工现场准备

17.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20.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检验费用的约定:

⑴.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⑵.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 工程质量和检验

24.1工程质量标准: 24.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27.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

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时,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因国家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时,其超出部分可作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2.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表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的幅度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按表中的方法作相应调整。 序号 材料名称和规格 单位 约定的价格 变化幅度% 调整方法 备注 3.其他: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7.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由发包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供货价格。

27.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7.10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对于按规定不需招标的暂定金额工程,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应当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该暂定金额工程的项目单价。 27.11总包人拒绝按27.10款确定的价格承包暂定金额工程的,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并由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

28 工程量确认

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综合价格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29 工程款支付

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29.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29.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29.5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一、工程变更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31.2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实际发生计算,单价参考该时期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实际发生计算,单价参考该时期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

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32.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29.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4.2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6 争议

36.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⑴.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其它仲裁委员会 。 ⑵.向 人民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39.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⑴. 六 级以上的地震;

⑵. 十 级以上的大风;

⑶.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50 mm以上; ⑷. 38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⑸.其它: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⑵.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⑶.承包人投保内容:

40 工程担保

40.3履约担保金额为: 中标价与标底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

支付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5%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十八、补充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通用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

√工程量清单; □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1 本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1 根据设计要求,本招标工程中下列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相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列出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及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

三、工程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5栋7层厂房及配套工程,办公楼3673.6㎡;厂房A10693.㎡厂房B6740.80㎡;; 厂房C4580.37㎡;水泵房234.35㎡;地下建筑面积216㎡(不计容积率)最大跨度9.0米; 最大层高4.5米具体详见深圳市工程设计图纸及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

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具体情况详见设计图纸。图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设计及施工规范执行。

第六章 图纸

一、图纸清单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图 号 图纸名称 日 期 备 注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电子光盘 二、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日 期 编写人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和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2.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⑴.清单封面; ⑵.总说明;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的特殊要求、预留金及暂定金额的情况等。 ⑶.工程项目清单;

指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单项工程及每个单项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时可不填此表。 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⑸.措施项目清单; ⑹.其他项目清单;

该表分为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可包括预留金、暂定金额、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等,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部分可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由投标人根据工程情况,投标报价时填写。 ⑺.零星工作项目表;

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该表费用由投标人计算后汇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人部分。 ⑻.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填写的工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等情况的表格。该价格表中所填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采用的相应设备材料的单价应是一致的。 ⑼.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表;

指招标人计划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等情况的表格,该表费用汇总后计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招标人部分。

3.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院名称)设计的

雪象园东工业厂区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图号为 的设计文件编制的。

4.本工程要求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作为本工程招投标双方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结算计量、计价的共同依据。

5.本工程要求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深圳市补充规范;

6.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和报价要求:

⑴.该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招标人的估算,是临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招标人要求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投标人应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结算时,应以由承包人和招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师共同计量、核实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⑵.该清单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即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等全部费用。但涉及到招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项目不得计入材料设备的价格。

⑶.该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之中,同时投标人应清楚地加以说明。

⑷.该清单中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

⑸.该清单的各项目说明中含有“暂定材料设备单价”的,应明确说明此单价是否包括运输费、采保费等费用。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⑹.针对该清单,要求投标人报价时提供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表或□详表)”。

7.对“措施项目清单”的说明和报价要求:

⑴.该清单所列项目均以“一项”提出,是招标人根据一般情况估计的项目,投标人实际措施项目不同的,可以对具体列项内容进行调整。

⑵.该清单的报价为包干费用,除非合同条件中有明确的约定,该费用不得调整。

□⑶.针对该清单,要求投标人报价时提供“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⑷.该清单中列入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将按深圳市现行计价办法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计入标底总价,并在公布标底时明确该项费用的具体金额。不编制标底时,招标人将按下表的推荐费率在本招标文件中给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招标人给定的费率f是 。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表 (单位:%)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费率 专业 综合 土建工程或土建和安装一同发包的工程 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土 石方工程或桩基工程 市政工程 市政维修工程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 园林建筑工程 绿化工程 1.02.1 0.71.3 0.20.5 1.02.1 0.60.9 1.5 1.0 0.4 1.5 0.7 0.9 0.6 0.2 0.9 0.5 0.4 0.3 0.1 0.4 0.1 0.2 0.1 0.1 0.2 0.1 0.71.3 1.0 0.6 0.3 0.1 综合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其 中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1.0 0.5 0.5 1.52.5 2.0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投标人将其填入“措施费项目清单计价表”相应项目中,计入投标总价:

■本招标工程编制有标底,投标人应按照公布标底中的该项费用值计取,不得修改。

□本招标工程没有编制标底,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按照以下公式和给定费率f

计取,不得修改。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A+B1+B2+B3+B4+C)×费率f( %)

其中:A-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合计;

B1、B2、B3、B4-分别为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C-投标报价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合计; f-招标人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8.对“其他项目清单”的说明和报价要求:

⑴.该清单招标人部分列有的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投标人的实际费用。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且计入总报价中;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⑵.该清单招标人部分列有的暂定金额是招标人为可能不能明确报价的工程暂时确定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且计入总报价中;结算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⑶.该清单投标人部分的零星项目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零星项目表的要求分析单价汇总后填写。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进行结算。

9.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及工程量与图纸实际不符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投标人应在截标前9天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进行复核并用书面发出修正,分送所

有投标人。如招标人没有做出修正,投标人仍应按原提供的项目及工程量报价。

10.所有报价应以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2.1约定的币种表示。

11.其他。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

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招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

(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工程概况 工程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见《投标须知》 见《投标须知》 见《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 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的特殊要求 见《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招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情况 预留金 暂定金额 其他 见《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表》 工程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1.1 1.2 … 2 2.1 2.2 … 3 3.1 3.2 …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单项工程1 单位工程1.1 单位工程1.2 …… 单项工程2 单位工程2.1 单位工程2.2 …… 单项工程3 单位工程3.1 单位工程3.2 …… 备注 注:填写本次招标工程所包含的单项工程及每个单项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的情况。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备注 措施项目清单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3 4 项 目 名 称 履约担保手续费 工程保险费 环境保护费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 (1)临时设施费 (2)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施工费 备注 5 6 7 夜间施工增加费 赶工措施费 二次搬运费 8 9 10 11 12 13 14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脚手架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其它措施费 …… 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项 目 名 称 招标人部分 预留金 材料购置费 暂定金额 备注 2 投标人部分 总承包服务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名 称 人工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备注 2 材料 3 机械 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设备编码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等 单位 单价 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合 计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部分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保函原件;

五、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 工程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 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工程编号为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

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

币种: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5.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第44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旦我方的投标出现该条列举的严重违规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被评标委员会废标的,将自觉接受贵方暂停或者取消今后我方参加贵方其他任何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理。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7.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由招标人认可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我方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投标担保采用: □ 投标保函 ■ 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的币种: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10、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将于 年

月 日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日

(含28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 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

3.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

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注:如果投标人不采用以上投标保函格式,拟采用的投标保函格式须经招标人确

认。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

工程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部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

(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标部分目录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 3.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9.规费计价表

10.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其他资料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1.本投标报价是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和图纸等文件进行编制的。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⑴.投标总价

⑵.工程项目总价表(根据招标人要求,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可不填此表) ⑶.单项工程费汇总表(根据招标人要求,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时,可不填此表) ⑷.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⑻.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⑼.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⑽.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⑾.规费计价表

⑿.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3.本投标报价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本企业自身的情况、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分析市场情况完成的,该报价不低于本企业完成该招标工程的成本。

4.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说明:

⑴.我方确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系招标人的估算,是临时的,结算时,以由我方和招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师共同计量、核实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⑵.该计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已包括直接成本(即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等全部费用,但涉及到招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项目未计入材料设备的价格。

⑶.该计价表中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或者价格为零的项目,其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之中,备注中已有明确说明。

□⑷.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我方提供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

表或□详表)”。

5.对“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说明:

⑴.该计价表是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填报的,我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包含了完成该招标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措施费用。

⑵.该计价表的报价为包干费用,除非合同条件中有明确的约定,将不再调整。 □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我方提供了“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6.对“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说明:

⑴.该计价表的招标人部分包括了招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费用、预留金、暂定金额等。

⑵.该计价表投标人部分的零星项目费,是根据招标人提出的零星项目表的要求分析单价汇总后填写的。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进行结算。

7.对“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的说明:

该价格表中所填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采用的相应设备材料的单价是一致的。

8.本报价的币种为 。

9.我方接受招标人在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部分提出的要约,特别是对暂定价、暂定金额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和结算方式。

10.其他。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总 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

(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 项 工 程 名 称 金额(元) 合 计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单项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金额(元) 合 计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3 4 5 项 目 名 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 税金 金额(元) 合 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金额(元) 工程量 单位 序项目项 目 名 称 号 编码 计量综合单价 合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表)

单位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编码: 工程量: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单序号 编码 工程内容 位 价格分析组成 数量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小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清单项目编码 清单项目名称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元) 人工费 其 中 设备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清单项目工料机消耗量 工料机名称 单位 单价 人 工 其 设 备 材 中 料 机 械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3 4 项 目 名 称 履约担保手续费 工程保险费 环境保护费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 (1)临时设施费 (2)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施工费 金额(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夜间施工增加费 赶工措施费 二次搬运费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脚手架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其它措施费 …… 合计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编码 措施项目名称 号 单数量 位 金额(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润 小计 合 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预留金 材料购置费 项 目 名 称 招标人部分 金额(元) 暂定金额 小 计 2 总承包服务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 投标人部分 小 计 合 计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名 称 号 1 金额(元)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人工 小 计 材料 2 小 计 机械 3 小 计 合 计 规费计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说明 合计 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设备编码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等 单位 单价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其他资料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名称)的

(建设地点,工程项目名称),结构类型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 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定 为中标人,中标标价为:

币种: 金额(大写): 万元 中标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本招标工程项目经理 。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本招标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地点为 。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章 担保书格式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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