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司法实践处理 房款出资方 出资方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第一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购买出资双方 房产的处理 2、双方共同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支付全款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出资中一方 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出资双方 3、双方共同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支付首付款,出资一方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婚后共同还贷 (另一方隐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名还贷) 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3、一方支付出资方 首付款且取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按共同财产处理。 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对方 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出资方配偶 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出资方 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4、一方支付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 取得房产证,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婚后共同还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贷 支付方配偶 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出资方子女 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出资方子女全额出资 配偶或双方 理。 6、一方或双夫妻双方或方父母部分个人 出资 的产权归属。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 1、一方父母出资方子女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全款为子女购房 2、一方父母夫妻双方或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为子女购房个人 部分出资 3、双方父母第二共同为子女类:购房全款出婚后资 出资4、双方父母购买为子女购房房产部分出资 的处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理 5、一方以婚出资方 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配偶或双方 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6、婚内购房,夫妻双方或离婚后取得个人 房产证 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个人 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夫妻双方或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夫妻双方 资份额按份共有。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一方子女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出资方子女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配偶或双方 7、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夫妻双方 添加配偶姓名 8、婚内一方未进行过户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 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9、离婚协议未进行过户中将共同房登记 产赠与子女 婚后以共同第三财产购买,类:登记在夫妻特殊类型房产的分登记在父母割 名下 1、离婚时取一方名下 得房屋所有婚后以共同权的房改房 财产购买,父母的房产,夫妻的购房出资按债权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登记 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已进行过户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登记 2条的除外。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对付款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作为债权登记在一方处理 名下 双方或一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主张所有权 进行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回购或者原价转让 2、经济适用权 房及两限房双方均主张在限售期内房屋所有权的分割 其不同意回购或者转让 参照商品房分割,价值按商品房扣除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