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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基本农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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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基本农田是指在基本农田上建坟、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永久基本农田盐碱化、侵占或者损坏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等,以上都属于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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