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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内部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专用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种开具的类型。我国主要两种类型,专用和普通、两类的开具要求和开具管理都不一样。

专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2、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3、专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后,应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以上就是开具的管理规定,希望大家作为纳税义务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好开具的。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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