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或者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