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
二、。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专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专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专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三、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具体规定如下:
(1)印制企业的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的企业发给准印证。
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印制和防伪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在印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印制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企业购进的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销毁。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