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丢失的处理方式: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普通作废流程:
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注意作废的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作废章;
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代码。然后开具红字,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综合上述,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