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丢失的,应当在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声明作废。消费者丢失的,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向销售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卖方应重新开具与销售正本存根内容相同的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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