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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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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同时也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要求有一定的信任关系,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进行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下限为1人,上限为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1个以上50个以下,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可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本级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有限责任股东对出资额以外的部分,不负任何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范围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股东虽无义务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但由于公司资本是由各股东的出资额共同构成的,以公司资产向公司债权。清偿债务也就是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某种间接责任。为了确保有限责任股东切实承担间接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国外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尚未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股东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为逃避债务而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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