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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抵押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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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一、土地抵押怎么登记

土地抵押,需要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依法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是自登记时设立。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各1份);

(三)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原件);

(五)土地红线图、土地证(原件)、已有建筑物应提供产权资料(复印件);

(六)土地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文件(同时进窗办理估价备案的应提供估价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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