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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所有的企业和公民都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企业和公民要使用国有土地前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那么划拨的土地在使用权到期后,国家也是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但是要对土地上的相应建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一、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如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公司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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