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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5、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5、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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