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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华佗小知识

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案外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XX

什么是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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