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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油费报销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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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务车辆使用费报销规范一、燃油费报销规范(一)报销凭证:加油卡充值凭证、机打、车辆公里数(油费充值时上报综合部车辆管理员),缺一则不予以报销。(二)凭证要求:1.车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加油卡充值凭证上的充值卡号须与本车充值卡号一致,否则不予以报销。2.加油卡充值凭证上的充值时间、充值金额须与油费上的出票时间、油费金额一致,否则不予以报销。3.加油卡充值凭证上的用户姓名为不记名卡,显示为其他用户姓名的凭证将不予以报销。4.燃油费机打须盖有专用章、收款单位须与实际充值地点相符、每次燃油费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出现无专用章、收款单位超出行车范围、充值金额超出1000元任意一种情况的不予以报销。4.(1)车辆百里油耗参考标准:汉兰达车型每百里油耗为11.5升;普拉多车型每百公里耗油为13.5升;江西五十铃车型每百公里耗油为8升。根据个人开车习惯及路况可在参考标准10%的范围内进行浮动)。综合部车辆管理员根据此标准对车辆油耗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对车辆公里数进行实地核对,如出现车辆油耗超出标准值过大、谎报公里数等弄虚作假行为,则将对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报销规范(一)报销凭证:(二)凭证要求:(1)须需盖有专用章,无章不予报销。(2)路桥费上显示的出票时间、地点须与车辆实际外出时间、所走路线相符,否则不予报账。(3)停车费、洗车费章上

法律依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 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四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基础上,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量,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各部门需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1/5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1/5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

第七条 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九条 纪委机关、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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