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的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关于协调人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5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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