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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其他成员如何获得补偿?

来源:华佗小知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应充分考虑集体成员和维修义务人的权益。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可享有共同所有权。补偿应归房屋权利人,继承关系可处理已故权利人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按户计算,由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非本村居民不享受安置,动迁利益以房产价值为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处理,可向起诉。在解决争议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其他成员如何分配所得补偿?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而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结语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应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维护房屋的权益。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享有共同所有权。拆迁补偿应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归房屋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由户内剩余成员共同享有,或由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对于尚未安置的房屋,需等待确定后再行主张。非本村居民不能作为安置对象,非拆迁地居民继承动迁利益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通过协商或向申诉解决,在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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