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失信情形包括拒不履行义务、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查封冻结、不应强制执行等情形不得纳入失信名单。失信名单信息应包括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义务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等。
法律分析
担保人可以成为失信人。如果担保人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6、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结语
担保人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执行,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若拒不履行义务且具备特定情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但若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财产已被查封或冻结足以偿还债务、执行顺序不应强制执行等情形,不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包括相关信息,如法人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义务与履行情况,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执行依据及案号、立案时间、执行,以及其他不涉及秘密和隐私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