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行为涉及虚构事实、隐瞒骗取财产,采用多种手段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构成多项犯罪。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伤害、拘禁、滋扰等行为也构成犯罪。套路贷犯罪数额应包括虚高本金、利息以及其他收费。对于非法所得财物的追回,根据不同情况执行不同标准,善意取得的不追缴。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1、我们知道,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如果把违法财务已经用了,该怎么追回呢?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涉及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同时,对于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应将虚高的本金、约定的利息以及其他收费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追回,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善意取得的财物不予追缴。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