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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

来源:华佗小知识

民法典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民法典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

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例如1、甲将房卖给乙,乙已办预告登记,甲又将房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请求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的优先权被损害者可确认侵权人的行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典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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