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批准,1997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号令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