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手续。
二、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联: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