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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减免税额包括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如下:
1、基本减除费用: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超过该起征点的部分才需要纳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起征点不同,一般随着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而逐渐提高;
2、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相关的支出作为专项扣除,从而降低纳税额;
3、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减免项目,从而减少纳税额;
4、慈善捐赠: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将对慈善机构的捐赠作为减免项目,从而减少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减免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2、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如果申请人要申请社会保险费用的减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3、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证明:如果申请人要申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的减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女的出生证明、学校开具的学费收据、老人的身份证明等;
4、慈善捐赠证明:如果申请人要申请慈善捐赠的减免,需要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时建议遵循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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