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如遗失非电子按下列规定处理: 开具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遗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只有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