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五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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