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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未取得相关知情权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应如何维权?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导意见》为基础,投资人在未取得相关知情权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可以采用以下途径维权:1.投诉和申诉相关监管部门,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2.民事诉讼或仲裁,可以通过证券账户纠纷或股票先行赔付等方式进行;3.刑事诉讼,如果证明证券公司或内部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则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0条,规定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有权依法要求证券公司和其他信息主体披露信息;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主体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侵权行为数量和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行使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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