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给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以及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其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一、买卖合同的双方各自有哪些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审理或者检查,遵守试用期的约定,妥善处理和保管标的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试用期满拒买的可以要求归还,归咎于买受人的损坏出卖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应将标的物提供给买受人,授权买受人审理标的物。
二、需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如何理解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
所谓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而且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