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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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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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