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分户的,由公民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中心申请办理分户即可。
所谓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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