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损害赔偿需提供原、被告资格证明、侵害细节、受害人损害证明、医疗费、物损清单、产品质量证据等相关证据。民事诉讼状应包括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
法律分析
一、起诉损害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起诉损害赔偿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关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结语
综上所述,起诉损害赔偿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原、被告的资格证明、侵害行为及损害情况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书、财物损害清单等。此外,法律依据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并规定了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在撰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状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个人或组织信息、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审定后,报上一级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编制,报县级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