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即15年; 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即12年。
法律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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